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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月27日

伪造房屋抵押手续骗贷款,男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诉(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)硬核推荐

作者 : templebaike | 分类 : 财经知识 | 超过 18 人围观 | 已有 0 人发表了看法

最近很多网友都在咨询,今天小编整理了很多内容,专门花一点时间,仔细给兄弟们讲讲这是一个什么样情况。

新民晚报讯(通讯员 吴珊珊 记者 江跃中)一企业负责人,安排员工或其亲属等人,向贷款机构及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,致使贷款机构受骗发放33笔贷款近日,黄浦区检察院对该起案件的被告人丁某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。

图说:出具的《个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险单》黄浦区检察院供图2017年下半年,某三家贷款机构在外省开展房屋抵押贷款(即“房抵贷”)业务具体为借款人与贷款机构、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相关贷款合同、房地产抵押合同,借款人将房产抵押至贷款机构或A保险公司名下,由A保险公司为该笔贷款向贷款机构出具《个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险单》,若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,A保险公司将向贷款机构承担保险赔付责任,后向借款人追偿。

其间,A保险公司与B公司签订贷款咨询服务合同开展“房抵贷”业务后被告人丁某某负责的C房产经纪公司(以下简称“C公司”)经他人介绍并签订协议,为上述业务的开展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,同时负责办理相关贷款申请资料、房产抵押登记、贷款合同、抵押合同签订等事宜。

据丁某某供述,其为C公司的负责人,为了让公司有更多可调度资金,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,丁某某组织安排员工及其亲属伪造房产证、不动产证明做房产抵押登记申请贷款,致使贷款机构受骗,共发放33笔贷款本金合计7000余万元。

后丁某某以本金、利息或保证金代偿、事后协商追偿等方式,归还了部分钱款,实际骗取共3200余万元他将所骗得的钱款大部分都用于个人放贷、购房业务、归还其他第三方债务、“以新还旧”归还“房抵贷”借款上述33笔贷款业务中,有16笔因丁某某无法按期偿还,未结清的损失最终由A保险公司向贷款机构予以赔付。

经黄浦区检察院审查,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提供伪造的产权证明等资料与保险公司及贷款机构签订合同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承办检察官认为,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,企业要发展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取资金,像本案中被告人合同诈骗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,也扰乱了市场秩序。

同时,也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,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

今天讲解的相关问题,已经给大家解决完毕,希望朋友们能够举一反三找到属于自己的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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